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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3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与宋玉刚、王玉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宋玉刚,王玉真,王兆逢,宋怀波,靳刚义,濮阳艾克斯鞋业有限公司,李启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3296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792125549(1-1)。住所地:濮阳县城关镇红旗路东段红旗小区*****号商铺。负责人李社刚,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喜玲,系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职工。被告宋玉刚,男,汉族,1966年8月29日出生,现住濮阳县。被告王玉真,女,汉族,1964年5月6日出生,现住濮阳县。被告王兆逢,男,汉族,1968年7月29日出生,现住濮阳县。被告宋怀波,男,汉族,1976年4月12日出生,现住濮阳县。被告靳刚义,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濮阳县(徐镇集)。被告濮阳艾克斯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城关镇铁丘路与长庆路交叉口北5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宋玉刚,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启宽,男,汉族,1966年1月22日出生,现住郑州市管城区。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以下简称中原银行濮阳县支行)诉被告宋玉刚、王玉真、王兆逢、宋怀波、靳刚义、濮阳艾克斯鞋业有限公司、李启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后,按照原告中原银行濮阳县支行提供的被告王玉真、王兆逢、李启宽住所地无法向其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原告又不能提供王玉真、王兆逢、李启宽的其他送达地址,又不交纳公告费用,致使本案无法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95元,本院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房朝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