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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5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陆晨晨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晨晨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5刑初55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晨晨,女,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暂住本市。辩护人朱佳颖,系本院通过上海市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上海市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诉刑诉[2017]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晨晨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晨晨及其辩护人朱佳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间,上海珍和艺术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健军(已被判刑)等人与上海东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责人齐捷(已被判刑)合谋,由上海珍和艺术品有限公司员工虚构可高价收购藏品等事实骗取客户信任,并与客户达成协议,要求客户通过齐捷的公司对藏品进行鉴定以确定是否符合收购条件,从而骗取鉴定费。期间,被告人陆晨晨伙同徐某(已被判刑)骗取被害人华某某支付的鉴定费人民币30,000元后退还11,000元,骗取被害人谢某某支付的鉴定费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晨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华某某、谢某某陈述、辨认笔录,证人徐某、卢某某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相关检测鉴定结论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晨晨作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陆晨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晨晨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陆晨晨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伟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晓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