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汪某与赵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赵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940号原告汪某,男,汉族,农民,住宁陵县。委托代理人王海军、马伟华,宁陵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女,汉族,农民,住宁陵县。委托代理人吴军、干艳敏(实习),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赵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书 华审 判 员 徐 书 磊人民陪审员 董��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乔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