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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财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白玉珍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财保538号申请保全人:白玉珍,女,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保全人:赵光辉,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申请保全人白玉珍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保全人赵光辉驾驶的豫A×××××号轿车一辆,担保人魏小卫以其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青屏大街西段南侧(荣达花园8号楼)东单元6层东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新密房权证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保全人赵光辉驾驶的豫A×××××号轿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魏小卫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青屏大街西段南侧(荣达花园8号楼)东单元6层东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新密房权证字第××号)。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保全人承担白玉珍。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垚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