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3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河南省国有焦作林场与焦作市中站区龙翔街道办事处赵庄村村民委员会、董占根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国有焦作林场,焦作市中站区龙翔街道办事处赵庄村村民委员会,董占根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民初91号原告:河南省国有焦作林场,住所地:本市建设路西。法定代表人:张春旺,场长。委托代理人:冯敬玉,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中站区龙翔街道办事处赵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本区龙翔办事处赵庄村。法定代表人:刘理军,村委主任。被告:董占根,男,1964年6月15日生,汉族,现住本区。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南省国有焦作林场诉被告焦作市中站区龙翔街道办事处赵庄村村民委员会、董占根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国有焦作林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国有焦作林场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南省国有焦作林场负担。审 判 长 张小涛审 判 员 赵 民人民陪审员 许庆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苗 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