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特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陆德妹、金旭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德妹,金旭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特203号申请人:陆德妹,女,194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被申请人:金旭英,女,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陆德妹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金旭英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陆德妹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一份。本院认为,申请人陆德妹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陆德妹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杨 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施丽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