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81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董加能与北京南奥园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加能,北京南奥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147号申请执行人:董加能,男,1966年6月生,汉族,住腾冲市。被执行人:北京南奥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678726139W。法定代表人:周明亮,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董加能与被执行人北京南奥园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42736元。经本院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北京南奥园林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人董加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濮进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兴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