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徐永国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徐永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被执行人徐永国,男,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永国追偿权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48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徐永国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款项91,822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48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26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