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桃与富顺县琵琶镇农场煤矸砖厂、刘浩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桃,富顺县琵琶镇农场煤矸砖厂,刘浩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480号申请执行人:李桃,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富顺县琵琶镇农场煤矸砖厂,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投资人:谢大金,厂长。被执行人:刘浩南,男,1972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李桃与富顺县琵琶镇农场煤矸砖厂、刘浩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浩南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浩南所有的坐落于富顺县成套住宅。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房产交由被执行人保管、使用。需要续查封的,申请人须提前一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廖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茂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