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尚某某、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尚某某,陈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733号原告:方某某,女,被告:尚某某,男,被告:陈某某,女方某某与尚某某、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方某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立珍审 判 员 邢新同人民陪审员 马 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