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民初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社与山西众尧商贸有限公司、山西中旺伟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1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社,山西众尧商贸有限公司,山西中旺伟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郭俊鹏,董小玲,郭玉梅,田拉宝,毛欣娟,于丹,于漫,陈全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2592号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社,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唐明路19号。负责人张艳艳,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建军,山西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安东,山西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众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桃园三巷113号18栋。法定代表人崔桂霞。被告山西中旺伟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黄陵乡马练营村北山西崇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田拉宝。被告郭俊鹏。被告董小玲。被告郭玉梅。被告田拉宝。被告毛欣娟。被告于丹。被告于漫。被告陈全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社与被告山西众尧商贸有限公司、山西中旺伟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郭俊鹏、董小玲、田拉宝、郭玉梅、毛欣娟、于丹、于漫、陈全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0元,减半收取4050元,由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社负担。审 判 长 刘建平人民陪审员 冯丽丽人民陪审员 师小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