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82民初5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5965王志强与杨立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强,杨立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5965号原告:王志强,男,1973年9月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金桥,如皋市皋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杨立均,男,1975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海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强与被告杨立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2017年7月10日原告王志强以双方已协商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强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依法王志强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志强负担。审判员  张学和二О二О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文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