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民初5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张松与付学平、胡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学平,胡利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2民初59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松,男,198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樟树市府桥路。被申请人:付学平,男,1973年2月7日生,汉族,住樟树市。被申请人:胡利琴,女,1982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樟树市。申请人张松诉被申请人付学平、胡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松于2017年7月21日申请撤回对胡利琴的起诉并要求解除对胡利琴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胡利琴的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彭祖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