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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3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东委、王学久与被告谢春蕾、谢得龙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委,王学久,谢春蕾,谢得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322民初3465号原告:王东委,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学久,男,195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涛,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庙山镇前林村***号,居民。系原告王学久之子。被告:谢春蕾,女,199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谢得龙,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宗军,郯城合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东委、王学久与被告谢春蕾、谢得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东委、王学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彩礼款46500元(包括金戒指一个,金手镯一个,金项链一条);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王东委经人介绍与被告谢春蕾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秋天定亲递手布给被告谢春蕾现金11000元及衣物等,2014年8月份吃八碗给被告现金26000元,金戒指一个,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一个,在后来交往中,被告多次向原告索要现金,共计6万元。2016年8月份被告外出打工并提出解除婚约,但拒不返还彩礼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谢春蕾、谢得龙自愿于2017年7月25日前返还原告王东委、王学久彩礼款现金14280元及三金(金戒指、金手链、金项链,价值7799元)。二、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965元,减半收取483元,由原告王东委、王学久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高方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