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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尹德云与王忠斌、魏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374号申请执行人:尹德云,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执行人:王忠斌,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执行人:魏峰,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委托代理人:汤维林,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523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魏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魏峰在中国工商银行13×××6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汤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