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尹德云与王忠斌、魏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374号申请执行人:尹德云,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执行人:王忠斌,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执行人:魏峰,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委托代理人:汤维林,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523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魏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魏峰在中国工商银行13×××6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汤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