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2执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益阳市洪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朝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益阳市洪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朝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02执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益阳市洪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朝飞,男,住益阳市资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益阳市洪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朝飞房屋租凭合同纠纷,案号为(2016)湘0902民初1010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判长曹建斌审判员 伏 颖审判员 崔益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超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