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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2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郑俊清与刘素珍、李春庆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俊清,刘素珍,李春庆,胡丽珍,王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26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俊清,女,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太钢钢城企业有限公司职工,住太原市杏花岭区钢中路11号白桦苑洗浴中心,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素珍,女,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森园南街10号1楼1单元4号,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庆,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太钢钢城企业有限公司职工,住太原市杏花岭区钢中路11号白桦苑洗浴中心,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丽珍,女,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杏花岭区钢中路**号白桦苑洗浴中心,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旭东,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太钢钢城企业有限公司职工,住太原市杏花岭区钢中路11号白桦苑洗浴中心,住太原市。上诉人郑俊清因与被上诉人刘素珍、李春庆、胡丽珍、王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7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俊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张 剑审判员  杨瑞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小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