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2164号原告李某,女。被告刘某,男。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毛远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艳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