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行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匡绍付与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执法违法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绍付,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0112行初57号原告匡绍付,男,汉族。被告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陈政,局长。住所:昆明市西山区秀苑路***号。2017年5月15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匡绍付诉被告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执法违法确认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匡绍付于2017年7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匡绍付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二条,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绍付撤回对被告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匡绍付承担。剩余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匡绍付。审 判 长 王会敏审 判 员 顾晓梅人民陪审员 周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苏瑞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