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26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曾文艳与衡阳华韵房地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文艳,衡阳华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6民初776号原告:曾文艳。被告:衡阳华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曾文艳与被告衡阳华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曾文艳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文艳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文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231元,由原告曾文艳负担。审判员 曾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剑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