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执异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张德意与李栓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意,李栓栓,韩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执异63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张德意,男,蒙古族,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李栓栓,男,1959年7月2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第三人韩春香,女,1958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本院在执行张德意与李栓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德意于2017年1月12日以案外人韩春香与被执行人李栓栓夫妻关系为由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追加韩春香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异议人向本院申请追加韩春香为被执行人。未提供证据也无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德意追加韩春香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胡尔查审判员 任小军审判员 金巴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乌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