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8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邱丽红与贵州金酱百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丽红,贵州金酱百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513号原告:邱丽红,女,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被告:贵州金酱百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原告邱丽红诉被告贵州金酱百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丽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丽红负担。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