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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南充市高坪区小龙镇长宏石艺经营部与被告练平、肖胜礼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高坪区小龙镇长宏石艺经营部,练平,肖胜礼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1590号原告:南充市高坪区小龙镇长宏石艺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经营者:黄婷,女,出生于1977年5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伟,男,出生于1969年11月6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练平,男,出生于1962年9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肖胜礼,男,出生于1962年8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南充市高坪区小龙镇长宏石艺经营部与被告练平、肖胜礼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南充市高坪区小龙镇长宏石艺经营部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高坪区小龙镇长宏石艺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南充市高坪区小龙镇长宏石艺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何凤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