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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民终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鲁仲、冯建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鲁仲,冯建书,吕景国,马国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17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鲁仲,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印,冠县冠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建书,男,194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景,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审被告:吕景国,男,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原审被告:马国光,男,1978年4月6日出生,回族,住冠县。上诉人张鲁仲因与被上诉人冯建书、原审被告吕景国、马国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5民初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未查清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5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鲁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4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闫 蕾审 判 员  刘振全审 判 员  户凤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何林林书 记 员  段金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