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2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陈某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陈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2523号原告陈某1,女,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女,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西街和谐楼3单元601室。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林西县林西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2,男,1938年5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3,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1诉被告陈某2、陈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