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3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宋中华与李伯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中华,李伯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3527号原告:宋中华,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李伯芹,女,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宋中华诉被告李伯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因原告宋中华经本院通知七日内未有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中华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中华负担。审判员 孙海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