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执6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油市义新乡书房村村民居委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油市义新乡书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81执6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县南外镇开发区二号南北干道鸿福新村二楼。法定代表人谭清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油市义新乡书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江油市义新乡书房村。负责人胡玉泽,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7民终45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组织机构代码,无法进行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银行存款、房产信息进行了现场查询,没有发现可供执行无财产。2017年7月21日冻结被执行人在江油市信用合作联社义新分社的账户,已冻结金额67.6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财产调查结果。现被执行人已经受偿金额为0元,未受偿金额为本金470000元(未含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及诉讼费金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7民终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冻结财产到期,申请执行人应在到期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续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强审判员 肖 兵审判员 王金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鞠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