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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2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刚、蒋红等与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蒋红,刘付,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970号原告:刘刚,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河南省固始县。原告:蒋红,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河南省固始县。原告:刘付,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男,个体户,住河南省固始县分水亭乡供销社家属院。被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昆吾路*号。法定代表人:陈义仓,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敏,女,该公司副经理,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刘刚、蒋红、刘付与被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三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刚、蒋红、刘付撤诉。案件受理费1212元,由原告刘刚、蒋红、刘付负担。审判员  杨绿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