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终3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重庆石生国际茶叶商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建华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大宁国际茶叶商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吴建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35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大宁国际茶叶商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巴国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4056612N。法定代表人:叶石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正彬,男,汉族,1968年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3号1-1,组织机构代码90313202-0。负责人:王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怀东,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克刚,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建华,男,汉族,1984年10月15日生,住福建省寿宁县。上诉人重庆大宁国际茶叶商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吴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5)九法民初字第14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大宁国际茶叶商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大宁国际茶叶商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大宁国际茶叶商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674元,减半收取2837元,由重庆大宁国际茶叶商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秀良审 判 员 王丽丹代理审判员 吴跃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邹春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