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执8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宝鸡市中测自控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西北电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中测自控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西北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8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宝鸡市中测自控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西北电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宝鸡市中测自控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西北电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7日冻结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西北电缆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伊金霍洛旗文明路分理处账户内存款8300元。现因被执行人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西北电缆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伊金霍洛旗文明路分理处账户内存款83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小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易诗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