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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字3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梁继财与被告李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继财,李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字3663号原告梁继财,男,汉族,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张皮沟村村民,大专文化,现住该村。被告李浩,男,汉族,延安大学附属医院东关分院医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黄蒿湾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继财诉被告李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继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继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继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0元,原告梁继财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梁继财负担1305元。审 判 长  郭维军代理审判员  景延静人民陪审员  白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俏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