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3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3368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胡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