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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3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3368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胡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