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2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沈应惠与彭孝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应惠,彭孝国,重庆铁马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2867号原告:沈应惠,女,汉族,1956年3月16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田莉莉,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孝国,男,汉族,1954年12月26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三人:重庆铁马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43号。法定代表人:姜宏,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应惠诉被告彭孝国、第三人重庆铁马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应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沈应惠负担。审 判 长 谭 炼人民陪审员 王明华人民陪审员 杭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夏溢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