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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执1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唐照润、农朝生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照润,农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1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照润,男,194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农朝生,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唐照润与农朝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武鸣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桂0122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农朝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唐照润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1576.48元,案件受理费54元,承担本案执行费74.4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农朝生的财产进行了“四查”,被执行人农朝生在银行有存款2900元,本院已扣划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农朝生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农朝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唐照润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农朝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唐照润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122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黄明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