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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晓晖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晓晖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780号罪犯杨晓晖,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8日作出(2006)榕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晓晖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4000元;继续追缴赃物及赃款人民币21976.70元返还被害人;继续追缴销赃所得人民币8000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杨晓晖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7月13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36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晓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4年6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1月1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杨晓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晓晖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O一四年六月至二O一七年四月累计获得考核分为2447分,表扬肆次(二O一四年四月至二O一七年四月累计获得考核分为2627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清单,该犯2014年7月至2017年4月在超市月均消费达410.70元,截止2017年5月8日账上余额为576.08元。此次减刑仅缴交罚金人民币3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提请罪犯杨晓晖减刑没有异议,但认为该犯因抢劫被判处无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九条,建议对其减刑时从严把握。本院认为,罪犯杨晓晖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罪犯杨晓晖因抢劫被判处无期徒刑,且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本院综合其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改造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检察机关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晓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5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梦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