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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5执22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博通物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博通物资有限公司,云和县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练巧忠,梁佩霞,陆国明,刘惠萍,刘侯煜,魏欢欢,浙江魏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魏文华,林岩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5执22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开元路19-1、19-2号。法定代表人:胡英。被执行人浙江博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朝晖路203号深蓝广场写字楼2408号。法定代表人:魏文华。被执行人云和县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云和镇城东路160号。代表人: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被执行人练巧忠,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梁佩霞,女,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被执行人陆国明,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刘惠萍,女,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刘侯煜,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魏欢欢,女,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浙江魏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朝晖路203号2408室。法定代表人:魏文华。被执行人魏文华,男,195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林岩如,女,196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浙杭商外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2日10时至2017年6月23日10时在云和县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变卖云和县恒通路17号商业房产(产权证号:云房权证2011字第××号,土地证号:云土国用(2011)第007**号)。2017年6月23日云和县云和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735258061G)以45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登记在被执行人练巧忠名下的云和县恒通路17号商业房产(产权证号:云房权证2011字第××号,土地证号:云土国用(2011)第007**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云和县云和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有。登记在被执行人练巧忠名下的云和县恒通路17号商业房产(产权证号:云房权证2011字第××号,土地证号:云土国用(2011)第007**号)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云和县云和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云和县云和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蔚审 判 员  徐小平人民陪审员  刘少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