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81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杨与和连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杨,和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187号申请执行人:杨杨,男,1995年9月生,汉族,住湖北省。委托代理人:韩治东,云南腾越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和连明,男,1983年7月生,纳西族,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杨与被执行人和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60000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现因被执行人和连明无法查找,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人杨杨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濮进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兴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