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3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3267俞月芳与管志昆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月芳,管志昆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3267号原告:俞月芳,女,195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冰清,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志昆,男,192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原告俞月芳与被告管志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月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俞月芳负担。审判员 沈录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晶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