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林学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学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784号罪犯林学武,��,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陆丰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4日作出(2005)厦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学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林学武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8月13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52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学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3年1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5年4月24日��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1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林学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学武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四月至二〇一七年四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971分。表扬伍次(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七年四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21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人民币205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学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学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梦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