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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伟剑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刑初554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伟剑,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台州市椒江区,现住台州市椒江区。2016年10月4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10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2017年3月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7〕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伟剑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某1、被告人李伟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份,何某在台州市椒江区君悦大厦B幢1204室委托被告人李伟剑帮其申办1张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后李伟剑冒充何某骗领了该信用卡并多次持卡消费、套现。至2016年2��,该卡未能归还银行欠款共计人民币18622.79元。2016年3月4日,何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截至同年11月,被告人李伟剑已将上述信用卡寄还何某并向其支付人民币20000元,何某对李伟剑的行为表示谅解。2017年3月1日被告人李伟剑在台州市椒江区白云司法所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白云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伟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2、何某的证言、信用卡开户信息、银行账单明细、银行转账截图、汇款回执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剑无视金融管理秩序,冒用他人信用卡消费、套现,共计人民币18622.7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李伟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本案之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已悉数补偿被冒用者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2017)浙1002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李伟剑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所宣告的缓刑;被告人李伟剑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止。罚金已缴纳二万五千元,余款限在判决生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汪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肖艺苑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