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8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夏高洁与程立、朱丹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高洁,程立,朱丹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8498号原告:夏高洁,男,199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代理人:潘新国,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立,男,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朱丹君,女,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高洁与被告程立、朱丹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夏高洁申请撤回起讼,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高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6元,减半收取1668元,由原告夏高洁负担。审 判 员 郑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博健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