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诉被告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954号原告:张某甲,女,1969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欣,山东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乙,女,1963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欣,山东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丙,女,1958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蓬莱市大柳行镇。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欣,山东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丁,男,1930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被告:张某戊,男,1966年2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被告:张某己,男,1922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八角街道办事处芹子口村77号,身份证号码37061119920120261。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与被告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某丁、被告张某戊、被告张某己名下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某丁、被告张某戊、被告张某己名下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汉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秀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