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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执5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晓峰与蒋连民、李桂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峰,蒋连民,李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531-4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峰,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蒋连民,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李桂平,女,196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晓峰与被执行人蒋连民、李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本金196041.85元,利息31366.70元(截止至2017年5月4日,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计算至实际执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37元;保全费2111元。被执行人蒋连民已自动履行232556.54元,本院又扣划被执行人蒋连民的银行存款13467.86元。以上合计人民币246024.40元,包括:本金196041.85元;利息31366.70元;2017年5月4日至2017年7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9667.8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11.69元;案件受理费3037元;保全费2111元;执行费3388.35元,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吉0303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方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