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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某1、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1,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3执307号被执行人:陈某1,女,200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法定代理人:陈某2,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系陈某1母亲。被执行人:张某,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1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某1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723执3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杰审 判 员  彭 军审 判 员  曾祥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谭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