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5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5231徐朴与王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朴,王汉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5231号原告:徐朴,男,1965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王汉成,男,1965年6月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徐朴与被告王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徐朴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徐朴负担。审判员 季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常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