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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明明与被告永州市仁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明,永州市仁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109号原告:王明明,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永州市仁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严新华,系公司的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明诉被告永州市仁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王明明承担。审 判 长  成向阳审 判 员  王 枫代理审判员  蒋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