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执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支行、代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支行,代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956号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87号甲,机构代码证号码56117750-0。负责人王斌,行长。被执行人代震,男,汉族,1981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淮滨县。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支行与被执行人代震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2016年4月15日,本院作出(2016)鲁0202民初2838号财产保全裁定,按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代震名下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698号503户房产。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674元。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经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代震名下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698号503户房产的查封。二、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2民初28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新审判员 许 毅审判员 钱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同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