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厂信用社与孙丹坐、刘利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厂信用社,孙丹坐,刘利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1民初1043号原告: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厂信用社,营业场所:个旧市老厂镇。负责人:杨庭生,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伟,男,1977年1月11日生,汉族,系该社员工,住个旧市,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孙丹坐,男,1975年3月18日生,住个旧市。被告:刘利花,女,1981年1月6日生,住个旧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厂信用社与被告孙丹坐、刘利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明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文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