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5行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罗明昕与济南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明昕,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05行初103号原告罗明昕,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委托代理人孙明菊,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杜惊顺,局长。委托代理人卢秀红,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张会丽,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明昕诉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明昕于2017年3月30日申请笔迹鉴定,本院依法裁定对本案中止诉讼。现原告罗明昕以办理工商登记时所涉当事人无法联系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罗明昕申请撤诉,是原告依法对其诉权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明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明昕负担。审 判 长 杨 斌审 判 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