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2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湖北永润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夏志能、陶茂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2753号原告:湖北永润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乡共联村一组1-74。法定代表人:史永春。被告:夏志能,男,汉族,1974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陶茂容,女,汉族,1972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湖北永润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志能、陶茂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永润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7元,由原告湖北永润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骁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欧 亚